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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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結束決議解散清算,核准撤回認許登記,經濟部撤銷登記,報紙廣告,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土地.農地.旱地.拍賣公告,法拍屋,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公告,翻譯,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報紙提存所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發行股票現金增資摧繳股款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等.專人估價.歡迎來電洽詢.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專業代理登載全國通行日報.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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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台北市)
申請人應備證件
1.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正本1份。
2.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影本。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影本。
4.變更登記表2份。
5.其他應注意事項: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應備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

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申辦

處理時限:1.一般申請(通案性)
      (一)速件櫃檯隨到隨辦
      (二)一般:6日
     2.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
傳真:27228444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至17:00(中午不休息)。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備註
1.申請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臨櫃申辦如資料齊備,於受理速件櫃檯隨到隨辦(截止受理時間為16:30分)。
2.申請案件於速件櫃檯辦理,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死亡、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另訂解散基準日尚未生效等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仍以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3.自領案件於領件時,須攜帶公司、代表人登記印鑑章(如有代理人應攜代理人印章)至商業處公司登記8號櫃檯領件。
※未依上述事項3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得併案申請抄錄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自領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書:
  (一)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申請,並蓋公司章,另應加註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時,應於申請書加列代理人事務所名稱、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並加蓋代理人章。
  (二)申請書件所蓋之公司及董事長印章應與原登記相符,原登記印章若遺失或變更,應先另案辦理印鑑變更登記。
  (三)應於解散開始後或取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申請解散登記;逾期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處代表董事長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股東會議事錄
  (一)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應符合公司法第172條之規定。
  (二)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原則上主席由董事長擔任(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參照);由董事會以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擔任之(公司法第182之1條第1項參照)。
  (三)除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司解散;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公司法第183條參照)
  (五)議事錄記載決議方法之形式:
1股東對議案無異議
  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訂有「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時,其記載可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當事人如仍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2股東對議案有異議
  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表決權數及權數比例,其記載可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57,850同意通過,占總權數85.785%」。
(經濟部90年5月24日經(90)商字第09002108030號公告參照)
  (六)主席、紀錄應分別簽名或蓋章,並蓋公司章。
  (七)應載明股東會為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
三、其他
  (一)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解散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文件刪改處應加蓋董事長章。
  (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四)受理機關及其管轄公司範疇:
       1經濟部商業司:外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2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3台北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4高雄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5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6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7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一三七二七一號
發布日期:100年06月29日
(撤銷登記)
第三百九十七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
        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
        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
        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函釋內容:
    △解散登記經通知補正不為補正時視同未申請解散登記
      公司法第三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
      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撤銷其登記」,本案該公司雖經申辦解散登記,惟因附件不全
      及印章不符,經通知補正,迄今已達數月之久,仍未補正送辦,依同法第三八九
      條規定,係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則該公司解散登記之申請屬有瑕疵並未完
      成,事實上核與「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情形無異,可逕由該公司利害
      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經濟部六三、七、一六商一八二二七號)
    △公司經命令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除有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規定情事而予撤銷登記外,現行公司法尚無其他特別規定。(經濟部六六、二、
      一五商0四一八二號)
    △公司如已解散而未辦登記,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撤銷登記
      關於00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六人,因時間已久,多已遷居不明,無法依公司法第
      三一六條規定辦理,可否同意撤銷公司組織一案,本案該公司如已解散,不向主
      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利害關係人得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
      關申請撤銷其登記。(經濟部六八、九、四商二九五五二號)
    △公司有解散之情事而未辦理解散登記始得撤銷其登記
      按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公司所
      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七人,
      與他公司合併、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定等情事之一時應予解散,而公司有上述
      應予解散之情事(破產除外)而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始有同法第三百
      九十七條規定之適用,復按公司法並無公司歇業登記之規定,是以本案00建設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基隆市政府辦理歇業登記,尚難遽以認定該公司已有解散
      之情事,宜查明該公司確有解散之情事而未辦理解散登記後,始得依公司法第三
      百九十七條規定撤銷其登記。(經濟部七二、五、卅商二0九四五號)
    △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為之撤銷登記其發生效力日期,以自
      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時為準
      一、查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為撤銷公司登記之處分,為顧
          及人民權益與行政救濟,以自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起發生效力。
     (經濟部七四、五、一八商二0三二號)
    △公司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同時通知法院,俾法院得及時行使監督權
      本案經洽准法務部七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法七七律法一二五五五號函略以:「本案
      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七七)秘台廳(一)字第0一六六0號
      函復稱『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法
      院此項監督權,並不因法人係屬公司組織而有所不同,此觀公司法第二章第六節
      、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以及第五章第十二節有關清算之規定,不難索解
      。故公司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
      定,同時通知法院,俾法院得及時行使監督權』」請依法務部意見辦理。(經濟
      部七七、八、一0商二五一0二號)
    △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時發生效力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該撤銷登記之處分,應自撤銷登記處
      分書送達時,發生效力,與公司是否提起訴願,係屬二事。﹝經濟部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九日商八九0二七七八八號函﹞

清算公告登報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098*******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0月0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00年00月00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OO縣OO市OO路00巷0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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