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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廣告刊登1字不到1元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拍賣、刊登第二次拍賣、法院第三次拍賣、特別變賣(應買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第四次拍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不動產拍賣公告)(動產拍賣公告)登報公告刊登報紙廣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專業提供聲請人刊登各項事件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航空版公告、遺失支票股票公告、本票裁定登報、遺產繼承、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招募/採購/招標公告、祭祀公業登報、公司債權公告、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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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東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上午8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本件不動產單獨拍賣。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拍賣之土地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編為風景區農牧用地。拍賣之土地涉及土地重測,相關之權利義務,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可點交。惟若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種植短期作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投標人請注意。投標人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自行負責。若外國人應買或聲明承受時,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並於投標時提示。承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縣)(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日。拍定(或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之房屋稅、地價稅。附表: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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